福建省出台多项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发展

作者:赖文忠 赖清玉
  近日,省政府下发《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》,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总部经济发展,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、现代物流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。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,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%~3%开办补助,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    我省将大力扶持的总部企业包括三类,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、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,着力争取闽资为主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;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;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,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。
   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,根据总部类别、企业类型、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,划分不同档次,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%~3%开办补助,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,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。在办公用房方面,这类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,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%至40%一次性给予12~18个月的租金补助;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,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,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%至40%给予补助;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,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。我省将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和规费减免或返还,这类企业自认定当年起,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,前2年给予60%至80%奖励,后3年给予30%至40%奖励;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,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,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,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。在人才激励方面,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,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。
    为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,省政府要求各地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,规划优质地段,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。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,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,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。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还可享受与新引进总部企业相同的人才激励政策。
    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,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,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,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%至80%给予奖励,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%至40%给予奖励。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。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,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,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,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。

新闻来源:福建日报

责任编辑:苏水良

加入日期:2011-09-05 18:02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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